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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史]宋代之教育(中)篇
*前情提要↓
*北宋的三次興學
宋-仁宗慶曆時范仲淹希望將科舉與學校教育合而為一;
神宗熙寧時王安石主要改革構想為以學校教育來取代科舉取士;
徽宗崇寧時延續前面理念,希望以學校代替科舉。
從北宋三次興學運動來看,始終與政治變革緊密結合在一起,著重在於解決培養人才與選擇人才的矛盾,以整頓和鞏固國家官僚統治。因此,將愈改革的重點是官學。三次興學運動,都因其黨派之爭而失敗。此外,興學鉅耗國家財政,學校教育是否能真正培育人才令人懷疑。科舉較客觀、公正為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也是三次教育興革位能成功之因素。
宋初,官方忙於加強中央集權,防範地方割據勢力,未開放地方官學的興辦,中央也只是繼承了原來的國子監。到北宋中葉,統治秩序已基本穩定,於是先後有三次興學之舉。
*第一次慶曆興學
范仲淹宋仁宗慶利四年(西元1004年)策動
北宋初年官學不振,政府以科舉選拔人才,范氏認為「當太平之朝不能教育,俟何以教育哉?乃於選用之際,患才之難,亦由不務耕而求獲矣。」教育是選拔人才的重要方法而非科舉。
慶曆教育改革規定主要作用在於矯正宋初以來,只重科舉本身公正而忽略考察品德的缺失。因為黨爭結果,施行不到一年便告終。
由范仲淹 (989-1052年)主持推動。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詔令各州縣設立學校,選部屬官或布衣宿學之士為教授,並立聽講日限,規定士須在學校習業300日,方許應舉。這項措施旨在避免學校流於形式,淪為單純為應試舉人取解的場所,進而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地方州縣考試,「但令本處官屬保證行時,其彌封謄錄一切罷法。」除考試成績外,參考品行以定去取。
第二,振興太學,選用擁護新政的著名學者石介、孫複主持太學講席,將胡瑗(993-1059年)的蘇湖教法引進太學。胡瑗是北宋著名教育家,胡瑗的蘇湖教法,創立分科教學和學科的必修、選修制度,在世界教育史上也是最早的。
第三、設立四門學 ,允許八品至庶人子弟入學,擴大了中小庶族地主子弟入學深造的機會。
第四、改革科舉考試方法。科舉考試先策論後詩賦。改革貢舉法:在國子監及新設太學裡,學生必須駐校學習五百天以上,始可參加科舉,以參加過考試落第者,則須六校三百天以上,使準在參加考試。考試內容為策、論、詩賦。罷去帖經、墨義。
慶曆新政實施不過一年多,便在舊官僚權貴集團的強烈反對下失敗,興學也告夭折。但畢竟促成了宋代學校教育的興起,一些改革措施對後世也有重大影響。
*第二次熙寧興學
王安石於神宗熙寧四年(西元1071年)策動
宋神宗繼位後不久,再次出現改革的政治局勢,主持和推進熙甯興學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和學者王安石 (1021-1086年)。王安石認為,造成當時社會種種弊端的根本原因在於人材不足,用人不當,人才不足的原因,是因宋代教士、取士、養士、任士四方面都出了問題。為此,他在上書中提出了“教,養,取,任”的造就人才的四項綱領:“教”是培養人才。“養”是給人才以合理待遇。“取”是選拔人才。“任”是任用人才。
王安石的理念和基本構想是將教士與取士二者合一,由學校來代替科舉,以培養經世致用人才。
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改革太學體制。熙寧四年(1071年),在太學實施三舍法,將太學生員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個等級,擴增太學員額。將泰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部分,舍內再分齋,每齋課容納30人,以成績優良升等。。每月由任課教師舉行“私試”,每年由學校舉行“公試”,外舍生考試和平時行藝合格者可依次升入內舍。內舍每兩年由政府派員與學校會同舉行上舍試,考試和平時行藝合格者可依次升入上舍。優等者薦入中書,上舍生可兼任學正、學錄之職,其中學行卓異者,可由太學主判、直講 薦於中書,直接作官,等於科舉及第。其他人根據學業成績,可分別得到免發解、免省試的待遇,等於減少了部分科舉考試的程式。三舍法的實行強化了學校的職能,使在校的學業與前途直接掛,從而有力地保障了日常教學的進行,並使得學校教育的課業與考試更加規範化。王安石的長遠目標是通過三舍法使學校取士逐步取代科舉取士。增加太學生補貼、津貼、待遇。
第二,統一教材頒佈《三經新義》。為了統一經學,熙寧六年(1073年)設經義局, 王安石親自修撰《詩》、《書》、《周禮》三經義。由朝廷正式頒行,成為官方考試、講經所依據的標準教材。改革貢舉:罷試詩賦、帖經、墨義,專考經義、策論。設明法科,考律令刑統。
第三,舉辦專門學校,辦武學、律學、醫學、並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設立「番學」,以培養具有一技之長的人才。熙寧五年(1072年),複置武學。熙寧六年(1073年)設置律學。此外,還設置了醫學,分為方脈科、針科、瘍科,設教授一員,學生300人。
第四, 擴建和整頓地方官學,令各州路府立學,並各給學田,舍小學教授,充實地方教育。一是設置諸路學官,學官任免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全權負責管理當地教育,地方當局不得隨意幹預學校事務。二是在諸州普設學田,解決了多年來州縣學校經費不濟的問題,為州縣學校的長遠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第三次崇寧興學
第三次:蔡京於宋徽宗崇寧元年(西元1102年)所策動
徽宗即位,蔡京掌握權力,恢復新法進行興學改革。如王安石,希望以學校制度取代科舉,一希望建立一套「由縣學生州學,州學生辟雍,辟雍升太學」的完整學制,然後再復除科舉。
崇甯元年(1102年),尚書右僕射兼門下侍郎蔡京奏請興學貢士,朝廷隨之發佈一系列詔令,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創設提舉學使司,路、州縣普遍設學。縣學亦置小學,在各地方學校也實行三舍法。縣學生可升入州學,州學生可貢入太學。至此,形成了遍佈全國州縣的學校網路,無論在數量上、規模上,還是在分佈的範圍上,都遠遠地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興學。使地方教育管理較為嚴密,政府又規定地方教育成效是政績升降重要證據,始終較興學盛行,地方教育更為落實。提學使或提學司的設置,可以說是省籍教育主觀的手設,成為日後朝代沿承的制度。
第二,整頓中央官學:太學規模擴大,上舍名額200人,內舍600人,外舍3000人,另建辟雍以做收容外設升之場所,並加以考核,淘汰不良學生,增設畫學、道學,復辦書學、算學,使中央官學較為齊備。
第三,停廢科舉,以學選代替:以「三舍法」行天下,規定各地考生升考太學,在太學教育,才得以任官直,停止科舉選才,以學校取代科舉取士。由於天下已普遍設學並實行三舍升級制度,崇寧三年(1104年)詔罷科舉,士人全部由學校升貢 ,每歲考試上舍生如禮部試法。次年賜上舍生35人及第,以後又間行科舉,與舍選並行。宣和三年(1121年)恢復科舉舊制,但太學仍保留崇寧定制。
第四,興辦專門學校。崇寧三年(1104年)設置書學、畫學、算學等專業學校,採用太學三舍法考選取士。崇寧時期的畫學是中國古代惟一舉辦過的專門美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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