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教育法規]淺談「教師之權利及義務」?怎樣算是"恪守師道"?哪些是老師可"合法享用的權利"?
**以下來自[教育法規]課堂筆記,期中期末考會考喔~大家快點筆記抄起來吧,衝呀!**
p.s.平時我和同學們的對話,開口閉口都是"根據教師守則XX條"~
(並沒有,以上純屬想像😂)
*教師之權利:
歸納學者之分類,教師享有之權利有:
(一)教學上自主權:如教材之作成、選擇、及使用、學生成績評量、營造物秩序之維持、學生之輔導、及學生生活指導…等。
(二)研究進修權:如參加國內外之各種研習、研究、及進修。
(三)校務參與權:如興革意見之提出、校務會議之參與。
(四)申訴救濟權:如教師遭受不當考核或處分,得向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依教師法第31條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教師之義務:
→依據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今天的文章就到這裡囉,我們下次見~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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