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教育法規]淺談「學生之權利及義務」?怎樣算是"學生本份"?哪些是學生可"合法享用的權利"?【小教記事】編號28
**以下來自[教育法規]課堂筆記,期中期末考會考喔~大家快點筆記抄起來吧,衝呀!**
從一出生就開始學"怎麼服從"......,啊不是,咳咳咳,從一出生就在學習"怎麼當學生?"的我們,真的知道"怎麼當學生"嗎?
上一次和大家分享了"淺談教師權利與義務(師道)?",今天就來和大家分享[教育法規]當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XD~~
到底,有哪些範圍算是我們當學生的"本份"呢?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所以~~
*學生享有的權利
1.受教育權
(1)受完法定年限的教育權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強迫入學條例 ( 108 年 04 月 17日修正)
(2)學習權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五、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大學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3)公正評價權
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道德品質等進行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學生成績檔案中,在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業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權利。
2.人身權
(1)身心健康權: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如:上課場地器材及指導的安全。
(2)人身自由權: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搜查書包、留校寫作業...
(3)人格尊嚴權: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尊嚴,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如何判斷老師的行為是不是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主要看兩點:目的和程度。
(4)隱私權:學校和教師有義務保護學生私人、不願或不便讓他人干涉的、與公共利益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權利。
註:例如教師或者家長偷看學生日記、將所有考生的成績排成大榜張貼在教室。
3.財產權
(1)財產所有權:老師沒收學生東西(手機)和罰款之違法。
(2)繼承權: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死亡公民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3)受贈權:接受別人贈予的財物的權利。
(4)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註:例如教師將學生發表的文章的稿費據為己有、教師把學生文章的署名換成自己的然後在某知名的期刊中發表了。
4.意見表達自由
5.平等保護
6.宗教信仰自由
7.服裝儀容
8.學校管教與正當程序
9.轉學(校)權
10.證明書請求權
*學生應盡之義務
《教師法》第 32 條第 4 款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 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育部(2016)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敘明目的: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 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1.服從師長教導、遵守校規義務
2.認真學習的義務:(認真之定義?!??)
3.接受測驗與考試的義務:考試規則之遵守、指考作弊刑事責任?
4.敬業樂群之義務:不傷害。鬥毆、竊盜殺傷及其他......,未滿18歲-少年法庭!
5.愛護學校公物的義務:破壞公物-民刑事責任(毀損)(未滿20歲-民事家長連帶負責)基於公法上在學契約~
→刑法第137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語:
大家看完之後,是不是對"怎麼當學生?"更有想法了呀XD
祝大家的求學生涯開開心心、順順利利~~
*今天的文章就到這裡囉,我們下次見~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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