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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史]清末民初時期的教育(下)──新教育的興起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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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新教育的興起
科舉之廢除,新教育制度之頒布,亦均在庚子戰敗之後。所以中國之新教育是西方民族之巨艦所威迫出來的。舊教育是指秦漢以來兩千年所沿襲的教育制度。 新教育是指清末破壞舊教育而採行西洋新學後的教育。新教育注重科學,尤其是自然科學;重視現代生活,此為新教育的主要目的;提倡民主精神,國家應規定最低的基本教育,強迫全國學齡兒童就學,並設立各種專門或高等教育,使才智青年能有入學的機會;治學方法強調科學的精神,整個教育活動以科學、客觀的方法及態度去研究。
 
*新教育的發展歷程
→第一期-洋務運動時期
1.時間:同文館設立治甲午戰爭。
2.教育改革思想:「中學為體,西學為用」
 
3.主要改革活動:
(1)新學堂的創建:方言學堂(外國語學堂)、軍事學堂(海陸軍備學校)、技術學堂。
(2)留學教育:此時留學制度已經開始,最初主張派遣留學的是容閎。
 
4.結果:甲午戰爭的失敗充分顯現其缺點。張之洞發現整個教育制度與政策的問題,因此繼續倡導教育改革。 
 
→第二期-維新運動時期
1.時間:甲午戰爭至光緒28年。
2.目的:注意整個教育制度與政策的問題,此時所辦的學校有較佳的系統。
 
3.主要改革活動:
維新變法前的改革:設立「天津中西學堂」是中國實施新式普通教育的始祖。
 
維新變法的改革:
1廣設學堂,提倡西學:創辦京師大學堂。
 
2廢除八股,改革科舉制度:取士以實學、實政為主。維新運動失敗後,仍有復八股之舉,但維新運動此舉已解放人們思想。
 
統治者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開始新政,具體改革為廢除科舉制度:西元1901年,再次廢八股。西元1905年下詔「立停科舉以廣學校」,科舉制度結束。科舉始於隋煬帝大業二年(西元606年),至光緒三十一年(西元1905年)止。共時1300年。 
 
第三期-清末民國初年新教育系統的建立
新教育產生可分為三期。第一為新教育萌芽時期,起自同治元年至光緒二十七年,此時期有單個之新式學校,而無整個之新制學制。第二為新教育發展時期,起自光緒二十八年至民國十年,此時期不但有新式之學校,而且有整個之新式學制,千餘年來傳統之科舉制度,亦在此期之初而廢除第三為學校系統改革時期,自民國十一年至現在。 
 
一、新教育萌芽時期
在此時期進展可分為兩期,自同治元年至光緒二十年為第一期,自光緒二十一年至二十七年為第二期。
(一)第一期之新教育均為應付特殊需要而設。
 
主要動機在於五口通商以後,中外交涉日繁,於是政府不得不講求西學,以養成翻譯人才。在英法之後,西人武器甚強,震破我國人士之愚蒙,於是不得不講求新式武備,以禦外海
 
因此設立外國語文學校、實業學校、海陸軍校這三類。外國語文學校設立最早者為京師同文館。海陸軍校設立最早者為天津水師學堂,由李鴻章設立。除上述各類學校外,留學制度已經開始,最初主張派遣留學的是容閎。
 
(二)第二期之新教育較第一期為進步。
 
對於新教育有深一層之認識:
第一、此期主張新教育者如張之洞等,已注意到整個的教育制度及教育政策問題。第二、此期辦理之學校、課程組織、分級分等有較佳之系統。 
 
→此時期的特徵:
1.新學制之萌芽:
甲午以後,主維新者漸注意到整個學制問題,對於學制有整個之計畫者,當推張之洞。張氏在其所者之勸學篇中,發表其教育主張。書中於籌備全國學堂事規劃甚詳,各省道府州縣均須設學;京師省會宜立大學堂,道府中學堂;州縣小學堂;課程則中西並重;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廢八股(光緒24年)改革科舉,又有復八股之舉。
 
2.新學校之創設:
(1)天津中西學堂,於光緒二十一年,實為中國實施新式普通教育之始
 
(2)南洋公學,光緒二十三年,內分四院:一為師範院相當於現在之師範學校;二為外院,相當於現在之附屬小學;三為中院,相當於現在之中學;四為上院,相當於現在之高等專門學校
 
(3)京師大學,於光緒二十四年,為中國最早之近代學制綱要。 
 
二、新教育發展時期
自光緒二十八年至民國十年,因庚子戰敗之教訓,新教育不斷的作穩定之發展,而學制亦在繼續不斷的改進中。此時期的新學制:
 
(1)壬寅學制,又稱「欽定學堂章程」,於光緒二十八年(西元1902年)擬定。注重國民教育與實業教育的要求,但舊教育的重男輕女的色彩仍在。此為中國第一次正式的學制,但公佈並未實施。
 
(2)癸卯學制,又稱「奏定學堂章程」,於光緒二十九年(西元1903年)擬定。對幼兒教育、初等教育、實業教育和師範教育的重視。課程仍注重讀經,女子無受教權。
 
3)女子學堂章程:於光緒三十三年(西元1907年)頒布。其規定設立女子小學及女子師範。 此章程的訂定使我國女子教育在學制上才有地位。 
 
(一)欽定學堂章程
光緒二十八年張百熙奏擬學堂章程,將整個學校分為三段七級。重國民教育、實業教育。
 
蒙學堂改良私塾為宗旨,修業年限為四年。小學肆業期限為三年,合蒙學堂為七年,定為義務教育。另設簡易農工實業學堂,以容納尋常小學畢業生之不能升入高小者。
 
中學堂府治設置為原則,修業期限為四年。第三年起,得設實業科,為高等實業學堂之預備,頗有分文實分科之意味。
 
高等學堂省會設置為原則,修業期限三年,為大學堂之預備,課程分政藝兩科。高等學堂而外,得附設農工商醫高等實業學堂
 
京師大學堂修業期限為三年至四年,大學堂在其下面設預備科並得附設仕學館、師範館及醫學實業館;在其上面設大學院,研究高深學術,學習無定期。
 
此外欽定章程對於學校建築、設備、學生出身等項均有細密之規定。所以欽定章程可稱為中國第一次之正式新學制。但頒布以後,未及實行,即又廢止,而代以新制。 
 
(二)奏定學堂章程
奏定學堂章程由張百熙、張之洞、榮慶所奏定。將整個教育分為三段七級。初等教育段分為蒙養院、初等小學及高等小學三級。中等教育段只有中學堂一級。高等教育段分高等學堂或大學預備科、分科大學及通儒院三級。初小同級者有藝徒學堂,與高小同級者有初等實業學堂、實業補習學堂,與中學同級者有中等實業學堂、初級師範學堂,與高等學堂及分科大學同級者有高等實業學堂、實業教員養成所、譯學館、優級師範學堂,為旁系學校的大概。
 
通儒院相當於現在的研究所。師範學堂有分為三種:
一為優級師範,以造就初級師範及中學堂教職員為宗旨。
 
二為初級師範,以造就高等小學堂教職員為宗旨,兩級師範學校,都於教育學科內增入教學管理實習,並規定優級師範附設中學及小學,初級師範附設小學,為實習場所。
 
三為實業教員講習,造就各實業學堂、實業補習學堂及藝徒學堂的教員為主旨。 
 
→奏定學堂章程與欽定學堂章程不同之點
1.奏定章程,初等教育合兩等小學為九年,較之欽定章程少一年,而中學一段則多一年。
 
2.奏定章程教育,雖分蒙養院、初等小學、高等小學三級,但蒙養院招收三歲至七歲之兒童,係保育性質,非正式學校。欽定章程初等教育之三級小學均為正式小學;奏定之蒙養院與欽定之蒙養學堂名稱雖相同,其級位完全不同。
 
3.奏定章程對於師範教育及實業教育規劃較為周詳,而且較富於彈性。
 
4.奏定章程在課程方面加重經學之份量,如大學本科欽定為七科,奏定加經學科改為八科。
 
*奏定學堂章程與欽定學堂章程相同之點
1.均是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為基本精神。
2.大中小三等教育之劃分及年縣大體相同。
3.對於子女教育,兩次章程均未列入。
4.兩項章程均規定科名之獎勵,如高小畢業給予附生,中學給予貢生,高等學堂給予舉人,大學給予進士,頗有科舉風味。
 
→奏定章程之改進
主要改變的地方有:
1.女子學制之確立。
2.小學年限之縮短。
3.科目之歸併。
4.讀經分量之減少。
5.簡易識字學塾之設立。
6.中學之文實分科。 
 
*三、新教育落實時期
(一)民初學制之建立
民國元年四月設置教育部,七月召集臨時教育會議,首頒教育宗旨為:「注重道德教育,以實利教育,軍國民教育輔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九月頒布學制系統,謂之壬子學制,距第一次頒布之壬寅學制適為十年。始後由元年至二年,陸續頒布各種學校令,與前次系統略有出入,總合起來成一系統,謂之壬子癸丑學制蔡元培曾主持與般定中華民國一個具有民主教育性質的學制,即「壬子癸丑學制」。其教育主張為軍國民、實利、公民道德、世界觀與美育五育並舉的教育主張。提倡教育獨立主義,教育事業當完全交給教育家,不受各派政黨或教會的影響。 
 
→這次學制比前清所頒布者不同之點有:
1.為縮短年限,初等小學、高等小學、中學各減少一年。
2.廢止高等學堂,以大學預科代之。
3.大學研究年限不加限制。
4.課程方面,減少讀經鐘點,故中學小學修業年限能縮短。
 
與前清學制相同者則為:
1.保存三系並列之制。
2.以小學中學大學為直系。
3.以各種師範學校及各種實業學校為旁系。
 
*結論:
此期之初,新學制已正式產生,未及施行,即已修正。其後又經數次之修正,如讀經分量之減少,女子教育之列入,畢業年限之縮短,均係合乎事實之需要,代表進步的趨勢。為此期學制,大體係模仿日本,雖經數次之修正,始終未能脫離日本學制之色彩。 
 
(二)民國十一年之新學制
民國十一年的新學制壬戌學制,採美國的學級劃分法-6.3.3.4制。當時對於民元學制,認為有數種缺點
1.預科制之阻礙學制統一
2.小學之年限太長,不適合於國民的經濟能力。
3.中學科目太籠統,使升學與就業均感受困難
4.各級學校科目過於硬性,缺乏選擇自由
 
→改革學制之標準:
1.適應社會進化需要。
2.發揮平民教育精神。
3.謀個性之發展。
4.注意國民經濟力。
5.注意生活教育。
6.使教育易於普及。
7.多留各地方伸縮餘地。
 
初等教育
1.小學修業年限六年(得依地方情形,展長一年)。
2.小學校得分初高二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義務教育年限,暫以四年為準。
 
中等教育
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並設,但在特別情形時,得單設之。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高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
 
(三)民十五後新學制之修正
新學制富於彈性,自施行後各地情形不一致。在行政方面曾倣照法國制度,試行大學區制,以大學校長兼理舊教育廳事務,以求教育行政之學術化。
 
初等教育,小學分為三種:
1.完全小學,照舊分為初高兩級,六年級畢業。
2.簡易小學,為推行義務教育的一種變通辦法,有全日制、半日制、分班補習制三種。
3.短期小學,為救濟年長失學的兒童而設。
 
中等教育,為取消普通農工商師範各科之合設中學,而將普通中學職業學校、師範學校分別單獨設立。
 
尤其以中等教育階段修正為多,主要者有下列各項:
1.取消混合之中等學校,將普通中學、職業學校、師範學校分別單獨設立。
2.中等教育段將選科取消,或將選科之範圍縮小,此兩者均與新學制之基本精神相反,而有回復民初學制之趨勢。
 
3.初中加童子軍,高中以上加軍事訓練。
4.將黨義一科加入課程,或將黨義融化於公民科。
5.規定會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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