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要開除一位教師?【小教記事】編號42
寒假快要開始了,身為大四學生的我,差不多也開始正式為了教師檢定而準備了~
今天讀到了教育法規的相關篇章,看到《教師法》的內容,想說可以以主題的模式和大家分享,也就是──
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要開除一位教師?
根據《教師法》當中第四章有記載到例如犯下貪汙、性侵害/性騷擾和不當體罰學生等,教師應予以解聘。
以下是條文給大家參考──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第 16 條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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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訊給大家參考~~之後如果我在複習教檢過程中有更多筆記或心得的話~再來和大家分享^_^
[小結語]
讀法條類的東西對我來說,是差不多理解即記憶的,並不會感到太痛苦。
但我今天也在想,法條裡規定的,也就是法條誕生的故事,其實很多時候是源自於參考國外已經有的現行法律,或是因為曾發生過什麼樣悲劇的事情,導致必須要立法保護、預防和規定。
這樣一想,就是法條裡背後充滿了悲傷的故事呀!想到這裡我,讀著法條的我,可是一點也開心不起來的。
不過,跟小時候的我相比,來到教育系後,我已經從理智和心情上比較能將「開心的學習知識」和「熟練考試類的知識」兩
不同的過程和目的無心理障礙的分很開了。
為此我相信自己只要心態平和願意付出時間去讀和訂正考古題,會有相對好的結果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這裡囉,我們下次見~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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